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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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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的尊严,使党旗党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四条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
  第六条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第七条党徽的使用范围:
  (一)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二)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四)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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