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最新消息|中心简介|集中支付|集中核算|办事指南|大事摘要|质量管理|集体荣誉

珠海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文章发布: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则、会计制度,结合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经费、专项拔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支的核算。 
第三条 "中心"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各单位按其性质分别执行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四条 "中心"的会计核算组织系统分为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审核会计、资金会计和统管会计。 
第五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天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 "中心"会计信息应当满足政府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各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满足各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二条 有经营活动的单位,其经营支出与有关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重要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 计 要 素 

第十六条 "中心"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资产指"中心"核算的各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负债指"中心"核算的各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和各种应缴款项。 
第十九条 净资产指"中心"核算的各单位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各项基金和结余。 
第二十条 收入指"中心"核算的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的行政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上级拨入专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支出指"中心"核算的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各项经费支出、专项拨款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 


第四章 会 计 科 目

第二十二条 "中心"按各单位性质使用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使用的会计科目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使用的会计科目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章 会 计 凭 证 

第二十五条 "中心"核算各单位的会计凭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收款收据、借款凭证、支出报销凭证、材料出(入)库单、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开户银行转来收(付)款凭证、往来结算凭证、各种税票、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合法凭证和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使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 

第六章 会 计 帐 簿 

第二十七条 "中心"所核算各单位会计帐簿分别设置总帐、明细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其中明细帐分为:收入明细帐、支出明细帐、往来款项明细帐、财产物资明细帐和结余资金明细帐。 总帐采用三栏式帐簿。 明细帐可根据业务需要采用三栏式、多栏式或数量式帐簿。 银行存款日记帐采用三栏式订本帐簿(实行会计电算化可按相关格式打印输出活页簿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帐簿启用、记录、结转、更正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日记帐一般按日打印,如按日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满页后打印;总帐和明细帐一般按月或季打印;其他帐簿一般按季打印;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可满页或按年打印。 


第七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三十条 "中心"应根据政府管理和各单位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年终清理结算,并及时做好对帐工作,做到帐单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中心"年终在对各单位帐户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一) 年终转帐。"中心"对各单位帐目核对无误后,进行年底结帐,编制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帐户余额办理年终结帐冲转。
(二) 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有余额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 
(三) 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帐户余额,编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数(不填制记帐凭证),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对应帐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八章 会 计 报 表 

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定期向各单位提供会计报表(按月、季、年度),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各单位向有关部门和报表使用者报送。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和附表。有事业经费的单位,还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和附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一、行政单位会计科目 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珠海市财政局 
二00一年月日
   
主办:珠海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管理员信箱]  建议使用:IE 5.5以上、800 * 600 分辨率浏览
Copyright © 珠海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粤ICP备05034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