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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提高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是指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下称"中心")向市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各单位(含系统,下同)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委派工作由"中心"负责主管,由其设立的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原则上大专以上文化或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3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各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由“中心”按人事任免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会计委派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四)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反映、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一)组织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制度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各单位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决策事项,列席重大财务和预(决)算收支会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各单位财务会计事项签署审核意见; (三)依法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会计委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定期向"中心"报告如下事项: (一)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各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各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 (四)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各单位重大财务事项; (六)各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委派会计人员对单位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应同时向各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会计委派按单位预算管理级次实行分级委派和管理。 主管单位的会计人员由市"中心"负责委派;基层会计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由"中心"授权主管单位负责委派,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业。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接受"中心"管理的同时还应遵守被委派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任期责任评定由"中心"会同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实行年度业务考核和奖励制度。考核和奖励办法由"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阻挠、刁难委派会计人员开展工作或打击报复委派会计人员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中心"和各单位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维护委派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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